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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来源:成都鹏业软件  发布日期:2020-04-17  浏览量:5368

成住建发〔2020〕92



各区(市)县住建、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共同拟制了《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施意见(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048日              


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实施意见(暂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定义及原则

(一)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购买审查服务),是指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具备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购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

(二)原则。购买审查服务应按照诚实信用、公开择优,分类实施、市区承担的原则实施,切实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

二、购买服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以下社会性投资新建项目首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纳入购买审查服务范围:

(一)工业建筑:厂房、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其配套用房;

(二)公共建筑: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博物馆、剧院、图书馆、车站、大型综合体、写字楼等公共建筑项目。

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审查一次,同一项目的勘察、建筑主体、幕墙、装饰装修、消防、人防等工程应由同一家审查机构一次性负责审查。若建设单位进行分步审查,以及审查合格后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其余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审查机构,审查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审查机构采购

(一)基本条件。承担成都市购买审查服务的审查机构,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二)采购。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家审查机构,开展采购范围内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市本级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分别确定一家审查机构,开展采购范围内各自行政区域其余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采购结果应录入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

(三)公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审查机构的采购情况,每一年更新一次。

四、审查流程

(一)申请发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已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流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审查系统在线发起项目购买审查服务申请,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二)任务承接。审查机构通过审查系统在线承接任务,并开展相关施工图审查。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的审查机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系统在市级或其余区(市)县招标确定的审查机构中随机选定,并签订相关合同。

1. 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 审查机构的资质不满足拟审查项目的需求。

3. 审查机构在承接任务期间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终止合同后,新的审查机构确定前。

五、审查内容

购买审查服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6号)及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性审查(项目是否满足国土、规划等的条件);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消防安全性;

(五)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六)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等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出具审查意见;

(七)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六、审查费用

(一)结算标准。购买审查服务费用由财政性资金承担,按照中标价格进行结算。在审查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致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发起终止审查申请,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知审查机构终止审查,相关审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清。

(二)结算方式。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市本级项目购买审查服务费用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项目的购买审查服务费用由各区(市)县同级财政承担。出现本意见第四(二)条三种情形之一的,审查费用按照本条执行。

(三)结算时间。购买审查服务费用实行按季度支付。次季度首月15日前,通过审查系统提交网上审核资料,经批准后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项目审查合同到承担项目审查费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上季度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七、监督管理

(一)购买审查服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审查机构一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立即终止其采购期间内的审查资格,并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审查机构,并在审查系统进行公示。

(二)建设、勘察、设计、审查机构等单位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购买审查服务资金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购买审查服务项目的审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计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抽查费用纳入购买审查服务经费预算。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九、本意见实施前,已签订的审查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十、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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