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鹏业软件 发布日期:2020-11-10 浏览量:8801
成住建发〔2020〕3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对现有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水务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9日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推进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各行业领域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体系的建设和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公示平台,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并实现与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等市级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
市住建局会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记录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统一的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是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代理机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情况、招标代理业绩、纳税、人员状况等信息。
(二)代理机构的良好行为信息由新型咨询服务、社会服务、奖项等信用信息组成。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由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发生基本情况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第九条 代理机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情况、招标代理业绩、纳税、人员状况、新型咨询服务、社会服务(由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的部分)、奖项由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自主诚信申报,对应当由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基本信息或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得分。
第十条 社会服务(由各行业领域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采集的部分)、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息由各行业领域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采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审核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不需要审核的,在申报后下一个工作日生效;需要审核的,由各行业领域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代理机构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代理机构应对自主诚信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代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各行业领域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十三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基本信息分为92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为8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为扣分项,扣分后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具体评价标准见《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第十四条 系统将自动根据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对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本办法开始实施3个月后将发布第一版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后续将结合实际定期(每半年)对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
第十六条 外地新入蓉代理机构或本地新办代理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时,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初始分为完成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信息登记取得的60分加上生效之日参与信用评价的代理机构业绩平均分,直至代理机构获得首次信用综合评价,业绩平均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信用等级。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十九条 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单位负责受理,异议人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应当回避。
对基本信息(招标代理业绩除外)的异议,由市住建局受理;对招标代理业绩、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异议由各行业领域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
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异议人对区(市)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各行业领域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各行业领域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代理机构自主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负责采集或审核的各行业领域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倡导鼓励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确定代理机构时,将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作为重要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信用评分可占8%-10%。招标人选择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代理机构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代理机构,各行业领域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招标文件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代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招标文件抽查及重点核查比例和频次;
(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在招投标监督活动中增加检查频次;
(四)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招投标专题研究、专项检查等需要第三方咨询单位参与的活动时,应从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代理机构中选择;
(二)在招投标监督活动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实行扣分。
代理机构在发生基本情况信息变更后的3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变更申报的,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实行扣分。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领域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记载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建设信息中心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信息中心应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周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情况信息准确有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标准评价;对已生效仍处于评价期限的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分值按照新标准计算且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突破100分,评价期限不变,扣分项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评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两年。《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住建〔2019〕158号)延期至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附件: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 分类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评价期限 | 采集单位 |
1.1 | 1.基本信息 | 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一)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信息;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信息。 | 代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信息,公示后即可得60分。 | 60 | 代理机构存续期 | 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 |
1.2 | 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情况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开评标场地(含音频、监控设施)、独立的评标专家休息区及办公设备设施的得0.5分;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累计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含)的得1.5分,累计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的得2分。 | 2 | 代理机构存续期 | 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 | |
1.3 | 招标代理业绩(代理机构的业绩为代理招标的标段个数或者代理服务费总收入,以发票金额为准。) | (1)最近2年内(以发票开具日为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完成代理招标的标段个数排名第1-10名的得14分;排名第11-20的得13.5分;排名第21-30的得13分;排名第31-40的得12.5分;排名第41-50的得12分;排名第51-60的得11.5分;排名第61-70的得11分;排名第71-80的得10.5分;排名第81-90的的得10分;排名第91-100的的得9.5分;100名以后但有代理招标项目的得4.5分,没有代理招标项目的得0分。 | 24 | 自发票开具之日起24个月 | 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 | |
1.4 | 纳税 | 纳税情况良好,代理机构依法按时纳税的得1分,最新公布的近1年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得2分。 | 2 | 自本次纳税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纳税评价生效之日止 | 代理机构诚信申报 | |
1.5 | 人员状况 | (1)每具有1名一级造价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得0.5分,最高得2分; (2)每具有1名四川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的人员得0.2分,最高得2分。 | 4 | 代理机构存续期 | 代理机构自主 诚信申报 | |
2.1 | 2.良好行为信息 | 新型咨询服务 | 近2年内承接包含招标代理服务的PPP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每承接过一个上述新型咨询服务的得1分。 | 2 | 近2年业绩(自发出项目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4个月) | 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 |
2.2 | 社会服务 | (1)代理机构参加国家、四川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文件编写或专题研究并形成有效成果文件的,每项得1分; | 4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24个月 | 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 | |
(2)代理机构参加成都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文件编写或专题研究并形成有效成果文件的,每项得1分; (3)代理机构参加市级专项检查等业务工作,每次得分0.1分,最高得0.5分。 | 各行业领域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
2.3 | 奖项(近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获得奖项的) | 代理机构获得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得2分。 | 2 | 自奖项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24个月 | 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 | |
3.1 | 3.不良行为信息 | 代理机构的从业不良行为 | 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因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每次 扣10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行业领域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3.2 | 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近1年在该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 每次扣10分 | ||||
3.3 | 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次扣10分 | ||||
3.4 | 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每次扣5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行业领域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
3.5 | 明显低于成本价方式恶意竞争招标代理服务的。 | 每次扣5分 | ||||
3.6 | 在信用信息填报或招标代理活动中伪造相关资料、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 每次扣5分 | ||||
3.7 | 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 每次扣4分 | ||||
3.8 | 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的。 | 每次扣4分 | ||||
3.9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拒不配合或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拒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的。 | 每次扣3分 | ||||
3.10 |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 每次扣3分 | ||||
3.11 | 挪用投标保证金。 | 每次扣3分 | ||||
3.12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每次扣3分 | ||||
3.13 | 开标当日无故不到现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大会,在开标现场不遵守现场管理制度,不服从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 | 每次扣2分 | ||||
3.14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没有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每次扣2分 | ||||
3.15 | 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 | 每次扣2分 | ||||
3.16 | 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递交的对招标文件的书面质疑或异议予以拒收的。 | 每次扣2分 | ||||
3.17 | 代理机构发放招标文件时,向投标人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 每次扣2分 | ||||
3.18 | 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遭到投诉举报或者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况,被责令整改的。 | 每次扣2分 | ||||
3.19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每次扣2分 | ||||
3.20 | 招标文件质量不高且造成工程计价争议等纠纷的。 | 每次扣2分 | ||||
3.21 | (1)开标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没有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将所有评标资料移送到交易评审区,擅自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擅自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每次扣2分; (2)评标结束时,没有按要求复核评标报告内容,没有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情况报告,每次扣1分; (3)发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或出现明显错误的,没有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每次扣1分。 | 见评价标准 | ||||
3.22 | 违反本办法规定,信息变更不及时。 | 每次扣1分 | ||||
3.23 | 招投标过程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每次扣1分 | ||||
3.24 |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未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每次扣1分 | ||||
3.25 | 在专家抽取表中填写抽取的专家专业类别与招标项目内容无关;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信息。 | 每次扣1分 | ||||
3.26 | 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或未按规定时间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 每次扣1分 | ||||
3.27 | 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不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 每次扣1分 | ||||
3.28 | 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每次扣1分 | ||||
3.29 | 未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安排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 每次扣1分 | ||||
3.30 | 不协助招标人对异议进行回复。 | 每次扣1分 | ||||
3.31 | 未按资格预审(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及要求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 | 每次扣1分 | ||||
3.32 | 给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差别化信息,被查实的。 | 每次扣1分 | ||||
3.33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在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中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或点名。 | 每次扣1分 | ||||
3.34 | 澄清或修改内容改变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导致评标异常的。 | 每次扣1分 | ||||
3.35 | 要求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获取人提供招标公告要求以外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或限制、阻止获取人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 | 每次扣0.5分 | ||||
3.36 |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封面未载明项目负责人和编制人信息。 | 每次扣0.5分 | ||||
3.37 | 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未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每次扣0.5分 | ||||
3.38 | 交易场地预约时间与招标公告发布的开标时间不一致。 | 每次扣0.5分 | ||||
3.39 | 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相关要求进场交易。 | 每次扣0.5分 | ||||
3.40 | 未经身份查验或未佩戴交易场所发放的工作牌组织交易活动。 | 每次扣0.5分 | ||||
3.41 | 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合同约定的专职技术人员没有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 每次扣0.5分 | ||||
3.42 | 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要求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密封、标记情况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并如实填写接收登记表。 | 每次扣0.5分 | ||||
3.43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或通报批评的。 | 受到国家、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1.5分;受到市、区(市)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1分、0.5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 |
注:1.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证明材料:自有应提供产权证明,租房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均需与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一致。办公设备设施指开评标现场投入使用的电脑、音频、监控设备等,办公设备设施及专家休息室需提供相应照片等证明材料。
2.业绩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项目的服务费金额以及完成代理招标的标段个数为准,业绩资料应包括代理机构开具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和对应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同一个业绩可在业绩数量以及业绩金额中重复计算。
3. 如代理机构是联合体,则“累计代理招标项目服务费”按照成员单位各自实际承担的业绩比例计算,“累计完成代理招标的标段”按照联合招标协议书中载明的牵头人计算。
4.承接包含招标代理服务的PPP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须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项目,包含招标代理服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指的是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其中至少两项。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5.代理机构参与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文件编写、专题研究或专项检查等业务工作,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聘书、邀请函或委托书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需有受邀请单位名称。评价有效期起始时间以成果发布日期或项目完成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