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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的通知

来源:成都鹏业软件  发布日期:2021-07-06  浏览量:4249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印发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日起试行,配套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也同时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法设立,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包括省内机构和省外入川机构),均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和申报,纳入信用记录管理。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运用信用管理系统,依据管理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

二、具体事项

(一)登录方式。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t.sc.gov.cn/),点击“业务系统”右侧“更多>>”,再点击“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进入系统登录页面。招标代理机构需使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户登录本系统,未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的用户需先完成注册再登录。管理部门使用已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本系统。具体使用方法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和本系统操作指南(位于系统登录页面右下角)。

(二)信息录入

1.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诚信录入。

自本系统启用之日起,原四川省招标代理信息录入系统基本信息录入功能停止使用。

2.业绩信息填报范围为申报时间近1年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业绩(发出项目中标通知书日期至业绩申报日期不超过12个月)。招标代理机构应正确选择业绩项目的核查部门,便于系统推送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业绩的核查部门,应选择该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省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省外业绩和其他行业业绩(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行业,如交通、水利等,下同)的核查部门,应选择机构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入川机构的省外业绩和其他行业业绩的核查部门,应选择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自本系统启用之日起,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中“招标代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停止使用。

(三)信息核查

1.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的核查(业绩信息除外)。省内招标代理机构由工商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省外入川招标代理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

2.业绩信息的核查。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业绩由系统推送到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核查;省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省外业绩和其他行业业绩由系统推送到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省外入川招标代理机构的省外业绩和其他行业业绩由系统推送到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

(四)信用评价与发布。信用管理系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情况自动计算得分,自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信用记录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数据服务”栏目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填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管理部门的核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信息经核查发布后,不得擅自修改,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核查和异议处理,保障信息安全,对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违规撤销或篡改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加强信用评价的应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在竞争性委托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中可限制D级信用等级及无信用信息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

(三)深化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各地应高度重视,把信用管理系统启用运行作为开展好招标代理规范管理专项行动,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的重要举措,持续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水平。

信用信息系统使用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652229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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