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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鹏业软件  发布日期:2019-11-14  浏览量:6546


来源:成都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11-13

成住建发〔2019319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减少施工扬尘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112


附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运渣车辆

在线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建筑垃圾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所监管的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牵头负责施工现场智慧工地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保障相关费用落实。

第六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智慧工地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智慧工地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制止干扰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  设备运维单位应确保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设备按要求接入监控系统,确保设备全时段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巡检。

第三章  监控点管理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点应设置于建设工地车辆出入口,分别设置出入场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及冲洗区域,设备安装后24小时内按《智慧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接口说明书》的要求完成对接。

第十条  监控点位一经设定,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确因施工原因需移机的,须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移机后需满足相关接入要求。竣工后需拆机的,须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同意,由设备安装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章  实施精准管控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下列要求确保建筑垃圾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违反以下相关规定的,该监控系统将自动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企业进行信用扣分。

(一)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的运渣车;

(二)按规定拆除建筑垃圾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点位;

(三)按规定移动建筑垃圾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点位;

(四)运渣车辆车顶篷布密闭覆盖、冲洗干净出场;

(五)不损毁、遮盖视频或改变监控范围;

(六)建筑垃圾运渣车辆在线视频设备出现离线、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后,施工单位在平台推送处置任务后2小时内处理并在平台上进行回复的;

(七)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出现离线、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后,应在24时内恢复连接;

(八)不得人为损害、干扰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 安装接入要求

 

   第十二条  新开工工程项目,应于开工前按相关规定安装建筑垃圾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按《智慧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接口说明书》要求接入市住建局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目前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工程项目,应于20191210日前按相关规定安装建筑垃圾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按《智慧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接口说明书》要求接入市住建局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进行主体作业的工程项目,应于20191230日前按相关规定安装建筑垃圾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按《智慧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接口说明书》要求接入市住建局监控系统。

第六章  罚則

第十五条  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扣分。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每次对相关企业信用评价扣0.1分,评价期限90天。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七、八款,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每次对相关企业信用评价扣0.5分,评价期限180天。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每次对相关企业信用评价扣1分,评价期限180天,并移送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11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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