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鹏业软件 发布日期:2020-12-30 浏览量:4183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有关精神,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
(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勘察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施工图审查是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质量监管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确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规定执行。在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我省每三年开展一次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认定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全省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列入四川省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当地开展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处理。
(四)属于《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因省内审查机构审查类型覆盖不够,建设单位需委托省外相关审查机构参与审查的,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规范审查机构行为,落实质量审查责任
(一)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各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施工图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前应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是否在工程勘察报告中附有岩土工程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外业工作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抗震专项审查、抗震专项论证、节能专项论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
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凡建设单位未提供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的,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对违规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审查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全面推行数字化审图,提升审查质量。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应全面实施数字化审图,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信息平台办理施工图审查相关业务,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工程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鼓励审查机构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简称BIM)数字化审图。
(三)建设单位在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审查机构不得对在建工程和已竣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进行补审,根据行政处罚整改要求或因处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进行施工图复核的情形除外。
三、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落实质量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委托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除特殊情形外一个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严格按照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层数、外立面、平面布置变更,增加建筑规模、改变使用功能等,市政工程规模、建设场地变更等),应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负责国家投资工程审批的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文件。
(三)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施工图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要求建设单位修改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规范勘察设计单位行为,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一)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依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现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施工图审查的报审工作,按要求及时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录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详细信息。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对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中载明的问题逐条书面回复,并对原施工图进行修改,注明修改的时间和版次。书面回复和修改后的施工图应按要求上传。
五、切实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监管责任,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对审查机构的条件、审查质量和市场行为等实施动态监管,切实提高我省施工图审查监管水平。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成有关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检查工作应形成检查报告报送我厅。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厅于2017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17〕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