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鹏业软件 发布日期:2021-09-08 浏览量:4730
成住建规〔2021〕7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成都市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7月20日市住建局第10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6日
成都市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规范农村建筑工匠建设行为,促进我市村镇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持有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具体可委托属地管理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全市建立统一的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的从业情况,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信息纳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全市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建筑工匠加(扣)分事项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信息并录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管理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录入。
成都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培训证书记载的信息进行核验,并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按图施工,有效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凭《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并依照相关要求与建房农户签订施工合同。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到本地区承接业务。
第八条 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农村建筑工匠应将《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2)交由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备案,《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须由建房户本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九条 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基础分80分,得分根据《成都市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最高分为100分。
根据信用评价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等级,累计积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
信用评价周期为12个月,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信用评价积分有效期为12个月,自信用评价积分事项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区(市)县各责任主体在信用评价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分和扣分应当有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扣分事项应向农村建筑工匠签发《成都市农村建筑工匠不良行为扣分告知书》(附件3)。
第十二条 扣分事项录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后,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农村建筑工匠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结果。
公示无异议的扣分事项,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扣分事项,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核实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方式可采用现场教学、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多种方式,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以特殊标识警示,建议建房农户谨慎选择。信用等级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须在评价为“不合格”后30日内,主动向颁发培训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或超过30日拒不重新申请教育培训的,由颁发证书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并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对收回《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从收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增加信用等级“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频次。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建房农户选择信用得分较高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建房任务,在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农村建筑工匠的持证和信用评价情况。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建房农户公布农村建筑工匠名单及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成都市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标准
2.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3.成都市农村建筑工匠不良行为扣分告知书
附件1
成都市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标准
类型 | 加扣分事项 | 分值 | 备注 |
加分 条款 |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95分(含)以上的加3分:90分(含)-95分(不含)的加2分,85分(含)-90分(不含)的加1分,80分(含)-85分(不含)的不得分。 | 0-3 | 按每户《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进行评价,评价分值累计。 |
扣分条款 | 伪造、涂改、转借、转租、转卖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 20 |
|
建造未经政府审批的建筑(含主房、辅房) | 15 |
| |
擅自改变审批后的建筑面积、房屋外立面、 层数等重要建设指标的 | 15 |
| |
因施工原因造成邻里纠纷,欠薪等投诉上访的 | 10 |
| |
未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 | 5 |
| |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且逾期未整改的 | 5 |
| |
未按照经审定的施工图纸施工的或无施工图施工的 | 15 |
| |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存在安全隐患且逾期未整改的 | 5 |
| |
发生人员死亡或造成房屋坍塌等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 30 |
| |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60分(不含)以下的扣3分;60分(含)-70分(不含)的扣2分;70分(含)-80分(不含)的扣1分。 | 1-3 | 按每户《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进行评价,评价分值累计。 | |
竣工验收时未向管理机构提交《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的 | 3 | 按每户《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进行评价,评价分值累计。 | |
外地来蓉首次承接业务前未进行培训信息申报的 | 5 |
| |
未合理履行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 | 2 | 按次扣分 | |
|
附件2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建房户姓名 |
| 建房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房屋面积 |
| 房屋层数 |
| 结构形式 |
|
承建工匠姓名 |
| 工匠证书编号 |
| 联系电话 |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得分 | |||
对工匠施工管理的整体评价 | 20 |
| |||
对工匠施工进度的整体评价 | 20 |
| |||
对工匠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及施工措施的整体评价 | 20 |
| |||
对工匠建筑质量的整体评价 | 20 |
| |||
对工匠提供的其他服务的 综合评价 | 20 |
| |||
合计得分 |
| ||||
建房户签名: | |||||
日期: |
附件3
成都市农村建筑工匠
不良行为扣分告知书
被扣分农村建筑工匠(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你于年月日在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承接的(建房业主姓名)农房建设项目被查实存在的行为,属于《成都市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扣分条款行为,你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扣减信用评价得分,该条不良行为扣分分,同时向社会公开。
如你对以上记录和扣分事项有异议,请于该不良行为公示结束生效前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上提出异议申请。
采集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当 事 人(签字):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字确认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如当事人拒绝签字则由见证人签字)
见 证 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不良行为采集机构存档,另一份为被扣分农村建筑工匠个人留存。